热问|购房人能否以未备案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4-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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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近日,北京市的徐振(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否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定该合同无效?
解答:
对此,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丁香律师介绍,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购房人仅凭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法院确定该合同无效,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卢茜返回搜狐焦点首页,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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